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榆林学院院(系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(试行)

作者: 编辑: 信息来源:党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:2023-12-22 点击量:

榆林学院院(系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(试行)

为加强院(系)领导班子建设,完善院(系)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程序,保证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建立和完善院(系)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(试行)》等精神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会议人员组成

院(系)党政联席会议是院(系)集体领导体制的决策形式。院(系)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:院(系)党组织正副书记、行政正副院长(主任),党总支秘书、行政秘书列席会议。根据会议内容,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
二、议事范围

涉及院(系)建设、改革、发展、稳定的重大举措、重要事项、重大问题应提交院(系)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议事范围包括:

1.研究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、师德师风及学生建设工作。

2.研究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、年度总结的安排。

3.研究本单位重要改革措施,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、修订与废止。

4.研究本单位学科与专业(实验室)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。

5.研究本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、人才引进、社会服务、对外合作交流等事项。

6.研究本单位招生计划、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。

7.研究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、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、收入和分配方案。

8.研究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、教育培训及管理事项。

9.研究决定本单位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
三、议题确定

1.院(系)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、其他副职按照各自分工提出,涉及办学方向、教师队伍建设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应由院(系)党总支委员会研究提出议题建议。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,其他成员需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,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。

2.会议召开前,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,或指定有关组织和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;涉及人事、经费以及院(系)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,要认真调查研究,听取各方意见,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,达成一致;对分歧较大的议题,不得上会讨论表决,要进一步调研,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。

3.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告知参加会议成员,以便做好议事准备。

4.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商定、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临时动议的,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。

四、会议召开

1.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有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。

2.有关党建、思想政治、安全稳定等工作议题的会议,一般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主持;有关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工作议题的会议,一般由行政负责人召集并主持;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党政负责人均不在时,经其授权,可由副职召集并主持。会议召集(主持)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。

3.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。因故不能参会的,需向会议召集(主持)人请假。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,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。

4.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中,涉及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近姻亲关系的职称晋升、奖惩等问题时,本人及有关成员应回避。

5.行政秘书应就会议召开过程做好记录,会议记录、相关材料经会议召集(主持)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。

五、议事程序

1.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、逐项研究。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议题相关情况,然后展开讨论,会议成员充分发表意见。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,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,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。

2.党政联席会议议事,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。对议题分歧较大的,应暂缓作出决定,待进一步调研、论证、充分协商后研究决定。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请示。

3.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会后由召集(主持)人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和决定。

4.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,视具体情况向有关校领导汇报,或向院(系)师生通报。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决定的,会议成员不得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,违者要追究责任。

六、会议执行与反馈

1.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,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落实,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。党政负责人对会议议决事项的落实要做好指导、督办、协调工作。

2.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上级反映;决定执行过程中,因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,应向党政主要负责人建议并提请复议,党政负责人应尽快安排复议,但未改变决定之前须继续执行原决定。

七、监督考核

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院(系)领导班子和成员的考核范围。院(系)领导班子要进行自查和监督,学校职能部门要定期检查,加强组织监督。

八、附则

1.本制度适用于榆林学院各院(系),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。

2.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3.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榆林学院院(系)党政联席会议制度》同时废止。